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浙江美术生可以报考哪些综合类大学?相关的问题,今天,大学路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1、江苏大学
学校简介:江苏大学是2001年8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是江苏省人民*和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首批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和首批全国来华留学生质量认证高校。学校位于镇江市。
校考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
招生省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甘肃、青海、宁夏
联考专业:艺术设计学、美术学、美术学(师范)、数字媒体艺术
招生省份: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
注意:江苏大学承认江苏所有专业联考成绩。
2、扬州大学
学校简介:扬州大学是江苏省人民*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全国率先进行合并办学的高校。
招生专业:美术学(师范)、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摄影和数字媒体艺术
招生省份:湖南、山西、河南、河北、安徽、广西、贵州
考试性质:除江苏考生,其他都需要校考
3、浙江工业大学
学校简介:浙江工业大学是一所综合性的浙江省属重点大学,是浙江省人民*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省部共建”高校,入选国家首批“2011计划”和首批“浙江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学校始建于1953年,目前综合实力稳居全国高校百强,位于杭州市。
招生专业:艺术设计类(含环境设计、公共艺术、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
招生省份:浙江、山东、江苏、湖南、河北等省份招生。
考试性质:承认各省统考成绩。
4、南京工业大学
学校简介:南京工业大学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是首批入选国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的14所高校之一,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全国百强省属高校”、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江苏省综合改革试点高校;
江苏省人才强校试点高校、国家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高校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
招生专业:设计学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
考试性质:
需要校考省份:2019年仅在河南、湖南组织校考
承认联考省份:河南、湖南、江西、福建、湖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北
5、河南大学
学校简介:河南大学创建于1912年(始名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八朝古都开封,是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河南省人民*与教育部共建高校。
河南大学艺术类各专业办学历史悠久,专业种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学术科研成果丰富,部分专业拥有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在全国同类高校学科专业排名位居前列。
学校现设有教育部艺术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河南省艺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拥有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建艺术实训中心实验基地,2016年被教育部、文化部、财政部确定为首批“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基地”。
招生专业:美术学(河南、湖南)、摄影(河南、河北)、设计学类(河南、河北、山东)、绘画(河南、安徽、湖北)、动画(河南、山西、湖南)、环境设计(与俄罗斯南联邦大学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与俄罗斯南联邦大学合作办学)、书法学(河南、山西、安徽)。
江苏大学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共有学府校区、中山校区、梦溪校区和长山校区四所校区,学校遵循考生志愿从高到底,择优录取考生,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江苏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江苏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江苏大学,国标:10299
办学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校本部),中山西路63号(中山校区),梦溪园巷30号(梦溪校区),长香西大道537号(长山校区)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之一,负责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和商讨决议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登录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八条 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其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如各省(市、自治区)内专业生源不平衡,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科类要求。
3.英语与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与日语课程。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
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第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报考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2.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政策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对于进档的普通类和艺术类考生,均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艺术类录取时,对于以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综合分为录取依据;对于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文化成绩加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级差。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选考历史的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4.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5.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6.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7.综合评价招生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8.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定向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高中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9.与高职院校“4+0”联合培养试点项目按本章程招生,在高职院校学习,毕业后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文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1.江苏大学2022级统招本科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至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奖助学措施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为辅助,以社会及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400-0511-365、0511-88780048
传 真:0511-88791785
网 址:
监督*:0511-88791010
联系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 编:212013
第十九条 江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江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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