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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发展建言献策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全文)

2023年12月05日 03:12 | 大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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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发展建言献策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全文)

优质高职院校的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也开始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是推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想建设优质高职院校,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确立办学方向和定位



优质高职院校应该要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核心,开设与市场需求紧密相关的专业,充分发掘、挖掘不同行业中需求较大的人才,实现工学结合和知行合一,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接触到真实的市场运作、尽早地融入其中,减少就业的门槛,增加就业的机会。



二、有效整合资源,优化教学环境



优质高职院校需要整合各种资源(课程资源、师资资源、班级资源等),使其成为学生学习和实践的共同平台。同时,建立全面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环境上,应该具备符合职业培训要求的实验室、创业实训中心等条件,以促进学生的技能知识应用及实践能力的锤炼。



三、营造优良的教育氛围



既是高职院校的传统管理原则,也是当前适应社会变革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必须以优质教育教学为中心,在教师科研和教学成果转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四、构建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



完整、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是高职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符合国家职业教育政策的人才培养体系,在课程设置、评价标准、教学流程、实习实践等方面下足功夫,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谋求自身发展,为学生实现未来职业规划铺平道路。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优质高职院校师资力量雄厚,是保证优质教育的核心。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在聘任教师方面进行创新,开展“以企业为依托的人才造就模式”,与社会资源建立更多宣传和合作联系。其次,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评估、奖励与激励,持续推动教师专业发展,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六、认识到国家建设教育的重要性



国家教育事业必须得到高度重视,高等教育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要素,也是推进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建设优质高职院校,就需要进一步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国家教育政策,制定合适的发展策略,积极回应时代要求,推动高职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



总之



优质高职院校的建设,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也需要高职院校与企业、*各部门的良好合作。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还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人才的快速崛起做出贡献,切实做到“服务为本、质量至上、知行合一、开放创新”。这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有了全社会的关注与努力,相信中国优质高职教育事业的未来定会更加辉煌!

高职院校发展建言献策

高职院校发展建言献策

当前,高职教育正在发展的关键阶段,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为了提高高职院校的发展水平,本文将就高职院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以期为高职院校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一、培养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人才

高职院校的使命是培养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实践性人才,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然而,当前的高职教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大量学生毕业后对市场需求不匹配,导致学生就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高职院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与市场行业之间的联系,深入了解最新的市场动态,为学生提供最新的知识和技能。

2. 推行“双师型”教学模式,即在传统教师的基础上,加入实践性导师,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 建立良好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基础知识,开展相关项目,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与发达国家的高职教育相比,我国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相对较弱,教师素质和专业能力距离市场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高职院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强外部人才引进,特别是具有长期从业经历的教学导师,提高教学适用性和教学实效性;

2. 设立补助基金,对优秀教师提供奖励和补助,鼓励优秀教师留任;

3. 优化教师职称制度,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增强教师职业发展动力。

三、推进高职教育国际化进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高职院校的教育应该更加开放和国际化,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实践发现,通过国际化发展,可以促进高职人才培养、提升学校的国际声誉、创造更多的合作与发展机会,对于高职院校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 积极与国外高职院校开展合作,推进教育交流,加强相互访问与互派教师;

2. 鼓励教师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交流培训等,提高教师国际化素养和专业能力;

3. 开创海外教学与实践基地,为学生拓展国际视野和全球交流提供平台。

四、加强学科建设

高职院校的学科建设应该紧跟市场需求,加强与市场之间的联系,满足有效的人才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强与企业间合作,开展专业项目合作,保持学科前沿;

2. 探索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课程体系及教学模式;

3. 提高文化与媒体传播类相关专业课程质量,较好且系统地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五、建立多元化发展的文化环境

高职院校应该建立有良好氛围的文化环境,让学生学会接受和尊重不同的文化,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多元化发展。

1. 针对学生的不同需要,建立完善的文化体系,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相应的文化资源;

2. 建立各种类型的文体活动组织,以满足学生的多元化需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 提高教师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传授经验,以提高教育质量。

结论: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应该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交流、学科建设、文化环境等方面加强对教育发展和创新,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以开放、创新的态度适应市场的需求,提高学校的整体实力,带动中国高职教育的发展,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和好评。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全文)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双高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简称两部)联合组织管理,地方(包括项目学校举办方,下同)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学校具体实施。

第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四条 “双高计划”每五年一个支持周期,启动第一轮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年度评价、期满考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重点支持建设50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和1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两部负责总体规划、协调推进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设计、审核立项、过程监管、绩效管理;

(二)规划阶段重点任务,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三) 组建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

(四)审定项目遴选和考核标准;

(五)指导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管理区域绩效;

(六)委托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承担“双高计划”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委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受两部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 研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遴选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评审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遴选条件,开展项目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指导监督本区域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落实项目学校的相关支持政策和建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监管。

第八条 项目学校举办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在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

(二)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项目学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二)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开展项目建设;

(三)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四)完成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报告,并接受监控、审计和评价。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十条 “双高计划”遴选坚持质量为先、改革导向、扶优扶强,面向独立设置的专科高职学校(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专科高职学校),分高水平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两类布局。在高职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国家统一要求且逐年增长的前提下,对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重点工作推进有力、改革成效明显、“双高计划”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大的省份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校办学条件高于专科高职学校设置标准,数字校园基础设施高于《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标准。

(二)学校人才培养和治理水平高,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成效显著,对区域发展贡献度高,已取得以下工作成效:被确定为《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省级及以上优质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已制定学校章程并经省级备案,设有理事会或董事会机构,成立校级学术委员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牵头组建实体化运行的职业教育集团,合作企业对学校支持投入力度大;成立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非学历培训人日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近三年招生计划完成率不低于90%,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不低于95%;配合“走出去”企业开展员工教育培训、有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招收学历教育留学生。

(三)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和方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高,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和专业建设基础好,人才培养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高,学生就业水平高,社会支持度高。

(四)学校在以下9项标志性成果中有不少于5项:

1.近两届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2.主持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立项项目且应用效果好;

3.承担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且成效明显(仅包括现代学徒制试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定向培养士官试点);

4.有国家级重点专业(仅包括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支持的重点专业);

5.近五年学校就业工作被评为全国就业创业典型(仅包括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6.近五年学生在国家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过奖励(仅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7.教师获得过国家级奖励(仅包括“*”教学名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团队、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获奖);

8.建立校级竞赛制度,近五年承办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9.建立校级质量年报制度,近五年连续发布《高等职业院校质量年度报告》且未有负面行为被通报。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学校近五年在招生、财务、实习、学生管理等方面未出现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学校未列入本省升本规划。

第十二条 专业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群定位准确,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专业群组建逻辑清晰,群内专业教学资源共享度、就业相关度较高,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建设机制。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明显,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二)专业群有高水平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创新团队,校外*教师素质优良。实践教学基地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基地建设与实践教学项目设计相适应、相配套。校企共同设计科学规范的专业群课程体系,反映行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信息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线上线下课程资源丰富。

(三)专业群生源质量好,保持一定办学规模。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机制,学生就业对口率、用人单位满意度、学生就业满意度高。与行业企业深入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应用,科研项目、专利数量多。

第十三条 项目遴选包括学校申报、省级推荐、遴选确定等3个环节。

(一)学校申报。满足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学校自愿申报,按要求向省级教育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学校总体建设方案、不超过2个专业群的建设方案、真实性声明、承诺书等)。

(二)省级推荐。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基本条件择优遴选,学校申报材料及遴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推荐函(包括推荐院校顺序名单、真实性声明等),与推荐学校申报材料一并报两部。

(三)遴选确定。两部委托专委会依次开展高水平学校、高水平专业群项目遴选。专委会根据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遴选标准,分别对学校和专业群评价赋分。依据学校和2个专业群赋分综合排序,确定高水平学校推荐单位,推荐结果分为三档,A档10所、B档20所、C档20所左右;依据学校和1个专业群赋分综合排序,考虑产业布局和专业群布点,确定高水平专业群推荐单位,推荐结果分为三档,A档30所、B档60所、C档60所左右。两部对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布结果。根据年度资金安排,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引导支持建设一批,地方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一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根据建设任务和预算安排,确定绩效目标,编制项目任务书。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报两部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根据审定意见修订完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两部备案并启动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学校按照备案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实施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须经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并报两部备案。

第十七条 每个支持周期结束,项目学校按要求提交验收报告,经省级验收后报两部复核。复核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下一周期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的重要依据。对资金筹措有力、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资金筹措不力、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的项目,提出警告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项目,中止项目建设。中止建设的项目学校不得再次申请“双高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

(三)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两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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