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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招生网 湖南科技大学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更新:2023年06月15日 22:10 大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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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 湖南 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普通本科招生 工作 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以下简称潇湘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2649。潇湘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湖南科技大学主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本科层次 独立学院 。

第三条  潇湘学院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毗邻湖南科技大学,占地面积688亩。学院拥有一支规模适当、专兼结合、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中,拥有博士学位的达到47%,拥有硕士学位的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中, 党员 和拥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均达到85%以上。学院依托湖南科技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环境优美,基本设施完善,办学条件优良。

第四条  潇湘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 校招 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潇湘学院加强招生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计划与总结,上报招生数据。

第七条  潇湘学院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0731-58291312。

第八条  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邮编:411201,日常工作*:0731-58290670,传真:0731-58290147,录取期间*:0731-58273804,58273805,58273808,58273839,学院网址:/,招生网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潇湘学院教务部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院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区、市)、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潇湘学院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布,用于调节各省(区、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潇湘学院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 高考 。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信息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根据考生的 填报志愿 情况确定各省(区、市)投档比例。

第十七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方可填报该招生专业。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可查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 考试 院网站或学院招生网。录取过程中,学院不设专业 志愿 分数级差,根据生源所在省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所在省市排序规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按照 理工 类、文史类分类录取,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排序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艺术 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 分数线 。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 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院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 就业 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填报学院志愿的考生务必填写有效的联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在录取过程中能及时联络;考生也可以主动与学院取得联系,确认录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 新生 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 上大学 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院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有各种奖、助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 学习 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毕业 文凭及待遇

第二十八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毕业 证书 。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毕业生 ,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授予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相应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教育部和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湖南科技大学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湖南科技大学 ,英文全称:“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部标代码:10534;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

第三条 学校概况: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湖南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设有90个本科专业,涉及理学、工学、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拥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9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及2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88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拥有工程硕士、教育硕士(EdM)、翻译硕士(MTI)、会计硕士(MPAcc)等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及“硕师计划”推免权资格;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与外国留学生资格。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 湖南科技大学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上报招生有关数据,思考研究有关招生考试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邮编:411201;日常工作*:0731-58273804,录取期间*:0731-58273805,58273808,58273839;传真:0731-58290147,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zs.hnust.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特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成绩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八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并合格。加试成绩作为专业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

第十九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要求英语口语考试合格。日语专业限招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收男生,学校其他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湖南省一般不超过105%,其它省份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加分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所有非外语专业考生依次按英语、数学、语文、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外语专业考生口试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计算综合分(计算公式:6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进行排名录取。

第二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构建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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