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学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济宁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5年招生简章,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和家长,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度济宁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济宁学院。学校代码:1045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等规章,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第十条 济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202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商务英语、小学英语教育专业外语语种限定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俄语、日语。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考生,遵循考生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位次原则进行录取。
学校执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高校招生专业(或大类)设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志愿,录取原则根据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
(一)普通类(普文、普理)专业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规则录取,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相关科目成绩并参考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
(二)山东省公费师范生录取原则
公费师范生在提前批次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各专业分市计划择优录取。
(三)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四)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音乐学(师范类)专业使用山东师范大学音乐类联考专业成绩,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舞蹈学(师范类)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音乐教育(师范类)专业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报考我校音乐教育专业考生要取得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合格证。
4.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美术学(师范类)、数字媒体艺术、美术教育(师范类)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五)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运动康复、体育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六)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
(八)考生报考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九)在确定录取资格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同时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录取结果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每一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及时通过济宁学院招生网站(/)公布。学校招生咨询*:0537—3196696、3196209。
学校按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普通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毕业条件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济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培训、招生的相关活动,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对以济宁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济宁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0537-3196696 3196209
传真:0537-3196209
学校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 邮编:273155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度高考(课程)济宁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济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全称及代码:济宁学院,10454。
第七条 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273155。
第八条 学校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沿革及批准时间:学校前身为济宁师范专科学校。2007年3月,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济宁学院。
第十条 基本办学条件:
校舍、图书、教学仪器设备。济宁学院占地1336亩,校舍建筑面积52.38万平方米,现有图书156.54万册,电子图书4236GB。教学仪器设备值8106.31万元。多媒体教室195个,17330座;语音教室26个,1756座;教学用计算机2836台。现有各类实验(实训)室192个,建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2个。
师资队伍。长期以来,学校高度重视高层次教师的引进与培养,教师队伍的学历、职称、年龄、学缘、专业结构日趋合理,学校现有专任教师861人,有教授48人,副教授290人;共有博士学位54人,硕士学位458人。专任教师中山东省教学名师6人,*博士研究生导师2人、硕士研究生导师5人。聘请6名外籍教师长期任教。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教学团队、心理学教学团队、教育学教学团队被评为省级教学团队。
专业设置。学校设有13个系,36个本科专业、33个专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化学、汉语言文学、体育教育、化学教育、心理咨询、语文教育、应用化工技术等8个专业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等24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学校还评选建设了校级精品课程90门。
在校生人数。现有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5989人,其中本科生8943人,专科生7046人。
办学理念。学校坚持“学生为本,质量立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办学特色。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注重培育、凝练办学特色:弘扬儒家文化,引领济宁基础教育。济宁学院坐落于儒家文化发祥地,浸润、研习、传承儒家文化享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学校通过校园文化建设、开设孔孟之乡地域文化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儒家文化主题文体活动、强化儒家文化学科建设等途径,努力加强儒家文化校园建设,让师生时时感悟儒家文化,自觉践行儒家文化。教师教育是学校的传统、优势学科专业,学校通过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深化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已发展成为基础教育改革的研究中心、实践中心、师资培养培训中心。
办学成就。建校60多年来,学校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为己任,秉承“博学笃志、择善敦行”的校训,培养了7万多名优秀人才。在多年的办学历程中,逐步形成了“至诚至朴、求是求新”的校风和“学而不厌、切问近思”的学风。
第三章 招生录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济宁学院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济宁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济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济宁学院2015年招生范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以上级批复为准。
第十五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外语(课程)语种要求:英语(课程)及英语教育专业外语语种限定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俄语。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语口试要求:英语及英语教育专业要求口试合格。
第二十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1)音乐学、舞蹈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美术学等本科专业、美术教育、装饰艺术设计等专科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含本、专科)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考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2)数字媒体艺术(本科)、音乐教育(专科)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考文化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3)普文、普理类进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录取,根据专业志愿、总分、相关科目成绩安排专业。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第一、二志愿征集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修业年限: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专科专业为3年。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完成规定学业,经教育厅审核,本科毕业生颁发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高职专科毕业生颁发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若招生当年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有变,学校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具体如下:文史类(含外语类)专业:4000元/生/年;理工类、体育类、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4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外包)、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金融工程专业(金融与财务外包)、经济学(金融与财务外包)、经济学(网络商务与物流外包)专业:9600元/生/年。电子信息工程(与中兴合作通信)专业:8800元/生/年。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与中兴合作移动通信)、计算机网络技术(与中兴合作移动互联网)专业80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六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学校设有学生资助中心,对在校特困生设专项补助资金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校学生可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有关机构申请助学贷款,年贷款额度为本专业学费标准,在校期间最高额度以本专业学费之和为限。
学校实行人民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教育报刊社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受奖面达65%)和单项奖学金(受奖面达10%)。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每一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及时通过济宁学院网站(/)公布。学校招生咨询*:0537—3196060、3196160;学校招生监督*3196319。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济宁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济宁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济宁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cn/)查询。
(济宁学院)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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