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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如何

更新:2023年02月26日 03:22 大学路

今天,大学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如何,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和家长,一起来看看吧!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如何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 录取规则

第六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 收费标准

第九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2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广州华立科技园华立路7号;邮政编码:511325

云浮校区:云浮市云安区云祥大道53号;邮政编码:527324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大数据与会计专业与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院会计学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院会计学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录取规则

十七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十八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按照历史类、物理类,美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非高考改革省份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十九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 历史类(含文科类)、物理类(含理科类)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 美术类、体育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 学校大数据与会计、软件技术、工商企业管理、环境艺术设计同时开设学分互认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招生录取时,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

第二十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采用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二十六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二十七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 本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

 

 录取体检标准

二十九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新生注册和复查

三十一  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三十二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收费标准

第三十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广州校区历史类(含文科类)、物理类(含理科类)专业学费16880~3088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9880元/生·学年;体育类专业学费1788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6000元/生·学年;

云浮校区历史类(含文科类)、物理类(含理科类)专业学费9880~12880元/生·学年;体育类专业学费988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6000元/生·学年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1.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华立职院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

2.学校设立新生专项资助,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提供资助;

3.学校设立董事长津贴,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学生;

4.学校对就读云浮校区的学生进行学费资助:云浮校区与广州校区各专业的学费差额部分由学校资助;

5.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三十五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020-82906888,020-32801002,020-32801003

传真:020-82906881

电子邮箱:hlzyzsb@sina.com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cszs/

三十六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林伟健

监督*:020-82902208

电子邮箱:hlzyyb@163.com

 

第十 附则

三十七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八 本章程由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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