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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15年招生简章

更新:2023年02月18日 02:25 大学路

今天,大学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15年招生简章,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和家长,一起来看看吧!<a target="_blank" href="/academy/detail/795.html" title="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a>2021年招生章程 2015年招生简章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第六条 学院国家代码:14207;浙江省代码:0186。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2008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上海财经大学和浙中教育集团合作举办,是一所按新机制和新模式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浙江省金华市,规划占地面积1005亩,实际占地面积829.63亩,拥有现代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为广大师生提供完善的学习与生活保障。

第八条 凡取得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十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办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重点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类型及选考科目等报考要求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05%之间,其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份,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

第十六条 新高考改革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所填报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及有关专业原则上均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录取办法:

1.综合改革省(市):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录取专业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照各省平行志愿投档同分考生排序规则。

2.其余省(直辖市、自治区):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及投档成绩均相同,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语数外总分、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

3.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组)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组)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4.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向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考生须在普通类提前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填报专业须与考生入围专业一致,否则无效。

第六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二十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2000元/生·年。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政策:学院参照招生计划及考生报到情况为学生提供两次(分别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转专业机会。除专升本和单独考试招生学生外,其他学生有机会参加转入专业的选拔考核,通过考核后可进入该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国(境)外交流项目:学院与国(境)外多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推出双学位、本硕连读、学期访学、寒暑假游学等长短结合的国(境)外交流项目,并为优秀学生提供部分项目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建立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官网:

学院招生网:

学院招生微信公众号:shufe-zjzs

咨询*:0579—82166011;监督*:0579—82166995

电子邮件:zsb_shczj@126.com;邮编:321013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代码:14207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2008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上海财经大学和浙中教育集团合作举办,是一所按新机制和新模式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金华市,规划占地面积约67公顷,拥有现代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为广大师生提供完善的学习与生活保障。

第八条 凡取得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十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所有招生专业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在其余省份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20%之间。其中在浙江省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学院外语(课程)公共课为英语(课程)。

第二十条 英语单科要求:报考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英语(经贸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高考(课程)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英语满分为150分),高考英语单科满分不足1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达到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英语单科及格线。如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高、英语及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者,再根据计划缺额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处理服从专业调剂考生。

第二十五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专升本)招生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15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学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核定标准执行。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财务管理、金融学、金融学(银行与国际金融)专业收费标准为22000元/生·年,其他专业收费标准均为17000元/生·年。报考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的考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年。

第七章 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

第三十一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信息网:

咨询*:0579-82166011

电子邮件:zsb_shczj@126.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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