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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的惩罚与体罚需细则界定

更新:2019年12月29日 19:00 大学路
高考是一个是一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战役。面对高考,考生总是有很多困惑,什么时候开始报名?高考体检对报考专业有什么影响?什么时候填报志愿?怎么填报志愿?等等,为了帮助考生解惑,大学路整理了教育中的惩罚与体罚需细则界定相关信息,供考生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教育中的惩罚与体罚需细则界定

近期关于教师与学生关系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大讨论,一方面学生和家长反对教师体罚学生;一方面教师认为没有办法对学生进行管理,需要给“惩戒教育”一个合法的身份,这样惩戒学生就不会担心因对“惩戒学生”而导致教师陷入“体罚”困境而饭碗不保。   最近引起广大教师关注的“学生给某老师背后贴‘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被老师打耳光的事情”,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就以该老师体罚学生为由将其开除,尽管后来处理结果改变了,但是处理因由却依然是“体罚”。很明显,这件事情已经超出了“体罚”的范畴了,甚至已经算不上教育行为,属于由侮辱他人引发的斗殴,这些事情已经不应该由教育主管部门处理了,应该由司法部门介入。   在我们的校园内,有种观点那就是学生和教师的行为都属于教育行为,哪怕学生打架斗殴等等甚至违法的事情,都由教育主管部门先来判断是非需要提交司法部门处理,这更导致了家长、教师和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无法判定。比如美国留学生侮辱同学的案件,在中国很有可能会被学校内部处理,这种犯罪的行为很有可能就被当做同学之间的打闹而按照教育行为惩戒了之。   说这么多,主要是想表明,当前我们的校园内,很多学生和教师的行为并没有一个很明显界定,并没有说那些行为是需要惩戒的,教师也很难区分惩戒和体罚的度。尤其是我们自以为很严厉的教师,当在严格要求学生的时候行使教育惩戒的时候,很有可能就会变成体罚。   比如近日湖北潜江市周矶中学教师汤某被学生发微博举报“罚蹲罚跪,抽耳光,罚做俯卧撑时还用脚踢踹…”   这位老师的行为无论是“惩罚”还是“体罚”,学生肯定都是有错误的,所以才会行使“教育惩戒”权力,但是如何惩罚,惩罚到什么程度,每个教师的标准都不一样,甚至有不少教师在“惩戒”学生的时候出于提高管理效率,不惜“杀鸡骇猴”而过度惩罚。所以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的时候一不小心就会陷入“体罚陷阱”。当然这个陷阱大都是老师自己挖下的。   教师该不该惩罚学生,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估计家长、教师和学生都是赞成的,但是如何惩罚学生和惩罚的程度却是需要根据实际教学情形进一步研究。对这些行为进行判断的时候,要有一个标准,使社会大众有所依从,只有教师和学生行为规范细则都清晰明了,学生才会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教师才知道哪些可以做、做到什么程度。以上就是大学路为大家带来的教育中的惩罚与体罚需细则界定,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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