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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的规定的标准收费。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学习的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学生因故退学,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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