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 学历层次: 高职
  • 学校性质: 高职高专
  • 主要专业:
  • 联系方式:
  • 院校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东首4657号

受到很多同学的欢迎,很多人在问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也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三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080  

第五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4657号(旅游路东首)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学院历史沿革:学院前身山东省城市建设学校创建于1980年,2006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基本情况  

学院以“培育鲁班传人,建设美丽城市”为己任,是集全日制普通高职、五年制高职、继续教育为一体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2016年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2019年被山东省教育厅确定为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始建于1980年,2006年4月升格为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已有近40年的办学历史和文化积淀。学院依托山东建筑大省的行业优势,积极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战略,服务建设行业转型升级,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不断提升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由学院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2020年,面向高考考生进行春季和夏季高考招生,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与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不加试口语。小语种新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需要另作规定)。  

第十五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在高考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原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对复查或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学院按照学分制收费。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及退费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制度  

(一)奖学金、助学金: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二)勤工助学: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三)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四)学校为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设立绿色通道。  

第七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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