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最新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根据我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此类学生慎重报考。 第十一条 我院计划内招生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或者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数量,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任何专业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任何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