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英文名称: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Huaqing College。学院国标代码:13679。
第三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联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新模式创办的全日制民办本科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邮编:710043。
第五条 学院招生类别:普通理工类、普通文史类、艺术类、普通专升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宣传、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及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院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院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非平行志愿省份的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20%,平行志愿省份的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10%。录取时,学院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学院在调阅档案时,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超过20分。录取专业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和海南省的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专业(专业组)设定安排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同一专业组内所含专业之间接受调剂。
第十六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C及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按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
第十八条 按照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志愿,分流至其中一个专业学习,具体分流方案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达到专业培养要求,按所学专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为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1.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符合投档条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各省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艺术类考生如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参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如学院录取政策与所在省录取政策相冲突,按所在省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科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二十二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陕西省价格相关部门备案核准的标准执行。建筑学专业22000元/学年;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摄影、舞蹈表演、音乐表演等5个专业24000元/学年;其余专业20000元/学年;住宿费1000-18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争先创优”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同时对经济困难学生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保障其顺利入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者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院互联网域名:,学院微信公众号:hqxy2004 招生信息网:招生咨询电话:029-82628201,029-82628205(传真),邮箱:。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2020年招生工作,择优标准的具体细则按《关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章程的补充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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