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7日 04:11 | 大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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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中医药高等专科 学校 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所中医药普通专科学校,开办医类专业教育已有60多年历史。学校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卫计委)、荆州市人民*三方共建的管理体制。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学校设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学生在校期间经考核鉴定合格后可获取与医学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同时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了一批就业基地,为学生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 :07168023503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学苑路87号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各部门*
联系*:0716-8023541
按省教育厅发布的第三方统计数据,学校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对母校满意率、毕业一年以后(即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的薪酬位于全省高职高专前列。学校多次荣获“全国西部计划优秀项目办”荣誉称号,先后被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先进单位” “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红旗团委”和“湖北省高校理论学习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开发活校,依法治校”的发展理念,着力于创构特色、彰显优势、打造品牌、提高效益,努力提升办学层次,不断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服务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湖北医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依规录取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生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及办学方式
第三条 学院名称:湖北医药学院;国标代码:10929;办学地点:湖北省十堰市;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性质及培养层次: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医药院校,开设有19个本科专业。拥有医、理、工、管等学科门类;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知友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改革学院招生体制机制;确定招生规模,制定招生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定各专业(类)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聘请具有相当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公众媒体记者、关心本科招生工作的学生家长为社会监督员,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一起,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招生办公室咨询*:0719-8891093
纪委监察处*:0719-8891077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政编码:442000
学校网址: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 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麻醉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生物科学、药学、制药工程、中药制药、精神医学、儿科学、中药学等专业均不录取色弱、色盲、嗅觉迟钝或丧失、听觉全失的考生,学院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有上述身体缺陷的考生,学院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经考生本人同意将其转入非医学类专业就读。
第十条 我院不限应试语种,但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比例。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划定的录取批次及投档资格线等相关规定,独立进行远程网上录取。在湖北省招录批次为本科第一批、第二批以及本科技能高考。
第十三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院将视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按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按考生报考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再依次安排第二志愿,直至专业计划完成。如有同分,则理科考生参考其理科综合成绩,文科考生参考其文科综合成绩。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自治区),其录取规则做以下说明: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市、自治区)考生的录取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院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原无志愿但经调剂进档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安排。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的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向学院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严格按湖北省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十堰市物价部门审批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酌情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奖助办法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三种)。国家奖助学金由学院严格按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精神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报考我院的高分考生。学院奖学金获奖比例为24%,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院建立完备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和通畅的“绿色通道”,还有勤工助学、阳光成长工程、新生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冬季御寒补助、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健康平安保险等全方位助困帮扶措施。
第八章 就业与深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发放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 我院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院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落实就业。学院每年举办两场大型校园招聘会和数十次供需见面会,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积极推荐我院毕业生就业。按“双向选择”原则,努力帮助毕业生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落实就业。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专科(高职)应届毕业学生,可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参加本省和本院共同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而进入本院相应本科专业深造。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郑重提示考生和考生家长:我院招生办公室不预测我院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和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院的正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概况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综合性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地处人杰地灵的湖北省黄冈市。学校占地面积1200余亩,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拥有各类图书120余万册,中央财政支持的高职教育实训基地3个,省级高职教育实训基地8个,校内实训室、实训中心229个,校外实训基地692个,附属医院和驾校各1所。现设10院、2部、2中心共14个教学单位,54个专业,在校学生20000余人。校内专任教师80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340人。
学校组建以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用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已建有国家重点专业7个,省级重点专业10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8个;精品资源共享课4门,省级(含教职委)精品课22门,校级精品课122门,办学水平不断提升。学校已成为国家首批优秀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全国文明单位,全国首批百所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院校,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50强”单位。
二、招生专业
临床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护理、助产、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商务英语、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烹调工艺与营养、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车身维修技术、汽车*与装配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物流管理、航空物流、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制冷与空调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数控技术、工业设计、模具设计与*、建筑工程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云计算技术与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动漫*技术、畜牧兽医、动物医学、园林技术、药品生产技术、食品加工技术。
三、报考须知
1、我校录取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规定的新生。
2、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必须按各省(市、自治区)招办要求参加全省术科联考,我校无加试要求。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合格线以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划定的分数线为准。
3、外语语种不限。
4、接收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
5、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6、学费: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其它专业:5000元/年。
四、毕业生待遇
1、普通专科毕业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2、学校凭毕业生提供的高校就业协议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3、学校负责推荐就业。
五、联系方式
联系*:0713-8345082,8346367,8346059(传真)
网址:
电子邮箱:zhaoban@hgpu.edu.cn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南湖教育区桃园街109号 邮编:438002
【长江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长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956,湖北招生代码8410)。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18号(邮政编码:430074)。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高职,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技能高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省(市)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助学育人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人成才。请符合条件的新生于当年7—8月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长江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职业学院2018年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027-87170101 871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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