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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4年01月29日 02:52 | 大学路

江苏警官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很多朋友对这方面很关心,大学路整理了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江苏警官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江苏警官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学校全称:江苏警官学院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

学习形式:全日制

校址:浦口校区(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

安德门校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江苏警官学院招生就业(入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监督部门的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实行全程监督,监督具体实施部门规范操作,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

二、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公安专业面向江苏省招生,考生须具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在江苏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且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2004年8月31日前出生)。普通(非公安)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三、招生条件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标准,适应学院教学要求。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考察。考生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热爱公安事业,志愿并适合从事公安工作。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1.受过刑罚或免于刑罚、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

2.有泄露国家秘密或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危害国家安全言论或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非法组织、***等活动的;

4.组织参加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或因殴打他人、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5.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6.已取得国(境)外居留许可或16周岁后出国居留6个月以上的;

7.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行为或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非法组织和***等活动的;

8.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或者贪污、贿赂受到刑事处罚的;

9.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二)身体条件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考生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2.体形匀称,动作协调,不能过于肥胖或消瘦。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4.两耳无重听;

5.无口吃;

6.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的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血管瘤、白癜风等,身体其他部位无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7.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步态明显异常、“X”型或“O”型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纹身、少白头、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畸形;

8.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9.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

10.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参照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复查,凡弄虚作假经核实或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将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或作其他处理。

(三)面试、体能条件

1.面试。面试主要从考生的外貌、体型、报考动机等方面,考察考生的身体平衡和协调性、反应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等,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2.体能。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评,成绩合格(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体测项目包括50米跑、立定跳远、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等4个项目,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体测项目合格标准为:男生50米跑9.2秒以内,立定跳远2.05米以上,1000米跑4分35秒以内,引体向上9次/分钟以上;女生50米跑10.4秒以内,立定跳远1.5米以上,800米跑4分36秒以内,仰卧起坐25次/分钟以上。

四、面试、体测、体检与政治考察

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学院组织的面试、体测、体检(以下简称面试)并接受政治考察,面试和政治考察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后,方具备被录取资格。

(一)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实行预报名。面试工作前,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于7月12-16日,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凭考生号、身份证号、密码和动态口令进入报考公安院校考生信息采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二)面试工作于7月下旬高考成绩公布后在学院浦口校区进行,面试日程安排、面试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学院确定并通过各级招办和媒体公告,有意报考我院的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高考成绩单、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

(三)面试实行单项淘汰,考生在测试过程中如有一项不合格,视为面试整体不合格。

(四)考生的政治考察工作,在录取考生之前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

五、录取规则

(一)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投档辅助分排序;投档辅助分相同时,根据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三)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四)公安专业在提前本科批次录取,限具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在江苏省参加高考的考生,因为高考信息填报错误责任自负。普通(非公安)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

(五)对江苏籍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2B,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5合格。

(六)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七)招收女生不超过计划人数的15%。

六、收费标准

(一)学费:公安专业按6000元/生·年;普通(非公安)专业按5200元/生·年标准收费,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按5800元生·年标准收费(详见苏价费【2014】136号)。

(二)住宿费:浦口校区1200元/生·年(6人间),安德门校区1100元生·年(6人间)(详见苏价费【2002】369号)。

七、学生资助

学院为学生设立各级各类奖、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八、毕业就业

学院对修满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警官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并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公安专业毕业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404号)的有关精神和当年国家、江苏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的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

普通(非公安)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政策就业。

九、招生咨询

招生咨询*:025-52888910

招生办电子信箱:zsb@jspi.cn

学院网址:

招生信息网网址:

纪检监察室*:025-52880342

纪检监察室电子信箱:jw@jspi.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

邮政编码:210031

十一、本章程由江苏警官学院招生就业(入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年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 工作 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及招生省份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 艺术 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2920,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 江苏 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欣乐路188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是江苏省人民*举办、教育厅直管的普通高等院校,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学校创建于1958年,地处国家级南京江北新区,占地面积740余亩,建筑总面积35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学校先后获得“全国高职院校 就业 工作示范单位”“江苏省高校 毕业生 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多年来 毕业 生年终 就业率 均保持在98%以上,毕业生专业对口率达85%以上。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 安徽 、 河南 、 浙江 等省(自治区)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 证书 。为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优秀毕业生同时颁发副学士证 书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 校招 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 高考 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和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 新生 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 考试 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其他省(市)按照分类分代码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 志愿 (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 平行志愿 投档方式,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当文化总分相同时,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招委〔2020〕4号)中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再同分者,结合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综合排序。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外省考生按各省公布的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对进档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所有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目前只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4700元;

工科类专业 53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医药 卫生类专业 6200元;

空中乘务专业 5300元;

中外合作专业 12800元(获奖助学金7500元/学年)。

第二十三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要求,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500-1200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勤、补、助、贷、减、免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爱心基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专项奖励资助项目。奖学金总授奖率25%以上,奖学金最高达8000元/年,助学金最高4300元/年,并有近二百个勤工助学岗位,享受助学的同学达总人数的30%。

第二十六条 考生录取并报到入学获得正式学籍后,通过一学期在校 学习 ,可以提出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要求请参见《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欣乐路188号。  邮政编码:210048

招生咨询*:4008601153(免费)、025-58370715、57054841

QQ群:省内群号:315358685  外省群号:440351268

招生传真:025-57054841

电子信箱:zjb @njpi.edu.cn

招生监督*:025-57013249

招生监督邮箱:jjjc@njpi.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22年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 江苏 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招生计划、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 校招 生 工作 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是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职院校、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高教园区枚乘路4号。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 毕业 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 证书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作为学校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发布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二)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如实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三)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五)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委会监督”的录取体制,以普通高校统一招生 考试 成绩为依据,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七条  各专业的录取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不限制外语语种。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结合考生报考情况,根据考生所在省(区、市)的计分方法对进档考生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并依据考生 志愿 择优录取。

第九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学费 和住宿费。

(1)学费(依据苏价费【2014】136号):文科类专业4700元/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年、 医药 类6200元/年、 艺术 类专业6800元/年。

(2)住宿费(依据苏价费【2006】185号): 新生 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根据公寓条件收费1000~1200元/年。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减、免”六位一体资助体系,设有各种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通过助学贷款等形式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校咨询*:400-799-9556,传真: 0517-87088029。招生网站:。招生微信公众号:江苏食品药品学院招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全面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大学路为大家带来的江苏警官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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