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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更新:2023年02月28日 00:24 大学路

今天,大学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1年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和家长,一起来看看吧!2021年<a target="_blank" href="/academy/detail/1300.html" title="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a>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1年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9”,湖北省招生代码为“C225”,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366号。

第三条  学院由武汉工程大学与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新机制、新模式联合举办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的贯彻和学院招生工作的部署。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武汉工程大学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为027—87194929;纪检办公室联系*为027—87193826;学院网址为、学院招生信息网为/。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七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生。

第八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学院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设置“兴发基地班”,列入相关省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程序将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区、市)相关规定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对实行招生考试改革,按专业、按院校专业组录取的省份,严格按当地招生部门相关录取规则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分数优先,遵从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若投档分数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是:认可各省专业统(联)考成绩,按考生排序成绩(排序成绩换算标准:排序成绩=省专业统(联)考成绩*60%+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择优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投档排序规则及规定的录取规则,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兴发基地班录取原则是:若投档考生超过招生计划,该专业的考生可以调入其他专业;若投档考生不满足招生计划,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该专业。

第十七条  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优录或降分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录取按本章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新生进校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也可选修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

第十九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官方网站和招生信息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院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并按自愿原则缴纳代收费。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或其他不适宜立即入学的情况,不予办理入学手续,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社会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毕业时按国家规定颁发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报考并被录取的“兴发基地班”新生与学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若学生与企业双向选择不能达成协议,该生可调至录取的相应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武汉工程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武汉工程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王存文,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市雄楚大道693号)和流芳校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是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四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文理类(含普通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类高考生。

第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不超过1:1.05。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计划未录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学校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投档规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执行,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位规则进行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考生专业。其他省份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拟录取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按考生当地政策规定,择优录取,若无明确规定的,学校将按照考生文化总成绩的40%与专业总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总成绩以考生所在省联考总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含: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中外合作办学),只招收有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视为服从上述专业间调剂。

第十九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本、专科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当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优先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本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

第二十二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代收费。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代收费等按湖北省*有关部门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缴费说明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按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进校后可持相关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每学年都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设有贷学金和勤工助学金。奖、贷、助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实施。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027-87002966,招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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