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9〕4号)、《*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3号),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一批政治过硬、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扎根西藏,适应新时代我区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75号)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和部属师范大学和)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享受部属师范大学公费教育的师范生不再享受《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9〕64号)规定的西藏自治区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和公费师范生和)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求,科学制定我区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并强化与教育部协调对接,完成年度招生培养计划申报工作,确保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结构与就业年度教师岗位实际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我区公费师范生提前批次招生录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考察学生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招录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我区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我区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向就读部属师范大学提出转入师范专业申请,部属师范大学在教育部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按照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办法进行考核,同意后报请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由就读部属师范大学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可按就读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二次专业选择完成后由部属师范大学报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备案。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提出申请,经就读部属师范大学、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由就读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第七条 公费师范生一经录取,须由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自治区教育厅三方共同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须回我区中小学任教不得少于6年,履约期内到乡镇、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第八条 公费师范生志愿到其他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我区任教的,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春季学期提出跨省就业申请,经就读部属师范大学、自治区教育厅、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公费师范生志愿到我区任教的,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春季学期提出跨省就业申请,经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跨省就业手续按照履约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师岗位需求、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当年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方案,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和双选考试和专项招录,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条 公费师范生须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处罚金。公费教育费用退缴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上缴至自治区非税收入专户,并参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全额返还自治区教育厅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教师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教师培训等相关工作。违约处罚金上缴自治区国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生病、应征入伍、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暂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实同意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二)公费师范生经培养部属师范大学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的,可解除《协议》,公费师范生本人将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一次性退还就读部属师范大学,不再缴纳违约金。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由部属师范大学进行解释。
(三)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按违约处理,公费师范生本人将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一次性退还自治区教育厅,并缴纳违约金,不按期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违约手续按照履约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后未按期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违约处理,公费师范生本人将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一次性退还自治区教育厅,并缴纳违约金,不按期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违约手续按照履约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服务期内拒绝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按违约处理,公费师范生本人将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一次性退还自治区教育厅,并缴纳违约金,不按期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违约手续按照履约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实履约的公费师范生本人可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由部属师范大学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视为违约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出台我区履约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公费师范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根据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部属师范大学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我区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和自治区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二十条 各地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西藏特殊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乡村学校和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学校任教,并为他们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和动态调整、周转使用和的事业编制自治区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有关要求,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每年3月初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当年度教师岗位需求、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专业结构提出用编申请,由自治区编制管理部门予以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宣传、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与部属师范大学、中小学校联合构建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长效机制,在区内遴选具有一定区位优势的县(区)建立西藏自治区公费师范生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组织公费师范生毕业前主要到实验区进行教育实习实训,进一步熟悉西藏教情,提升教学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尤其是履约期满之后仍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在经济上予以相应奖励,在政策上给予相应支持。各地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本细则要求,做好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培养、使用、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督导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签订《协议》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一律依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和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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