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我校2009年收费标准暂定为: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收取杂费3000元/生・年;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日语(计算机信息管理)、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日语强化)、土木工程、网络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收取学费5200元/生・年;法学(海商法)、法学(国际经济法)、物流工程、交通运输、救助打捞与工程等专业收取学费4800元/生・年;汉语言文学、哲学等专业收取学费3800元/生・年;其它所有本科专业收取学费4600元/生・年。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分为500元/生・年、1000元/生・年和1200元/生・年三种标准。入学后,学校根据专业、学生性别统一安排住宿。具体标准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批复以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