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缴费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普通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65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专业12000元/生·学年;公寓住宿费标准为6人间1080元/生•年,4人间1320元/生•年(所有宿舍均安装空调,实际住宿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最新核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由学生书面申请,学校领导审批,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退费审批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到荆州市的手续,入户手续费由当地派出所收取,学校不收户口迁移费用。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二)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生·学年、二等3000元/生·学年、三等2000元/生·学年。(三)家境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精准扶贫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金。(四)根据《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精神,退役军人考入本校就读,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在校生(包括录取新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可申请学费代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