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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普通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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