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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收费标准:理科专业:5000元/年;文科专业:4800元/年。住宿费:500元/年。 第二十条退学学费规定 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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