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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个人生活费、书籍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普通(对口)高职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6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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