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浙江大学根据各考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按照浙江大学在各考区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对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录取实行远程网上方式,按事先设定的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投档。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在专业(大类)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第十三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大类或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未录满大类(专业)录取要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当一个考区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该考区浙江大学第一志愿已录取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五条 在浙江考区,浙江大学在排定专业(大类)录取人选时如遇同分情况,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浙江大学在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外语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七条 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对保送生、自主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和支撑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4个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录取政策
浙江大学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陕西12省招收国防生,在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截止当年8月31日),政审合格,身体条件符合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具体按照浙江大学国防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提前批次专业大类录取政策
(一)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大类包含:应用生物科学(农学)、应用生物科学(生工食品)、海洋科学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其中,“应用生物科学(农学)”包含农学、园艺、植保、茶学、应用生物科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园林9个专业,“应用生物科学(生工食品)”包含生物工程(原生物系统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2个专业。
(二)学生入学一年后确认主修专业,确认范围仅限于提前批次的13个专业。学生可以辅修其他类专业或修读双学位。
(三)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修专业确认到农学、园艺、植保、茶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6个专业的浙江籍学生将免交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