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取原则第六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第七条学院对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龋第八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第九条学院专业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第十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第十一条学院认可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按规定的加分提档、录龋第十二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分数级差投档的方法进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龋专业级差分: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为3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之间为1分,第三专业志愿与第六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等级级差法,相邻等级间级差为1分。第十三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按分数高低排序,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直至录满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高、有文体特长、英语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第十四条报考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00分(含)以上;如英语单科高考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最大降分幅度为10分)。第十五条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院向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