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我院普通本科专业根据省份的不同分别在本科第二批次、第三批次进行录取,在各地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学院录取考生时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20%。 第十五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按投档考生由高分到低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不设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考生志愿意向进行调整,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意向的尽可能征求考生意见,确实无法满足时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英语、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专业的考生须有口试成绩,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须有一定绘画基础。 第十八条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二、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 第二十条我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在各地的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及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不设级差。 第二十一条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河南、湖南、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天津、四川、新疆考生,获得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书后可直接填报我院的艺术类专业志愿。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三地考生需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获得我院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方可填报我院的艺术类专业志愿。上述地区持证艺术类考生生源不足时,承认其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合格证书(此类拟报考的考生须在6月20日前将其合格证书复印件、考生个人信息传真或邮寄至我院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