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⑴各省级招办按规定向我校投档(投档比例:按各省规定)。
⑵对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我校招生政策实施校内加分(加分对象限上海考生,具体政策详见我校网站及招生简章),以加分后的总分为依据,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总分相同情况下,按语数外三门合计分数顺序录取;如语数外三门合计分数仍相同,理科按数学和外语合计分数顺序录取,文科按语文和外语合计分数顺序录取。⑶对未进入专业志愿但同意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日语及朝鲜语专业同等分数时优先录取非英语语种考生。
⑷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我校不降分录取。
⑸报考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通过高考英语口试,口试成绩作为录取参考。
(6)各省录取具体办法以各省招办公布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