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对考生相关照顾政策。
第九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信息为准,并可登录学校网站查询。
第十条 学校招生类别为理工类和文史类。在理工类中除明确的招生专业外,还将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中招收部分数理实验班学生。数理实验班学生在经过数理强化训练合格后,根据本人的特长、兴趣和爱好可任选学校设置的理工类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校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原则上不超过11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按考生报考我校志愿先后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并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语文三科总成绩高的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和内地西藏高中班学生的录取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按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录取。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只限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英语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学校不限报考语种。学校外语公共课教学目前只开设英语课程,其他语种的考生入校后外语公共课只能选择英语,部分专业课采用英语原版教材授课。
第十五条 学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