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院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根据“专业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专业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美术类专业:在考生美术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达到山西省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志愿和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我院只能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九条对已录取的考生我院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与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集中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我院的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我院根据考生填报志愿进行专业划分,对于选报人数少于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征求考生意见后进行内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