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录取工作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我院将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艺术类考生在文化分和专业分均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专科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秘、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按普通院校招生规定,填报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五年制大专考生在专业考试合格,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中专考生在专业考试合格,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文化成绩审核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