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不宜学医者不予录取。部分医学专业按专业特殊性要求进行录取。新生入学后将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录取工作中经省招生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