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录取要求、录取规则 1、报名、考试、填报志愿——按各省招办的统一规定执行。 2、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由省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 3、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认真贯彻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委的监督。 4、外语语种除英语专业外,其余专业(类)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但将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英语专业的考生原则上需参加口试。 5、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同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按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录取规则为:(1)第一志愿填报本校的考生优先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2)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等政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录取。(3)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择优考虑第一志愿,第一志愿落选,再根据考生意愿(是否服从调剂)和专业成绩按参考志愿顺序录取。各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具有突出特长或表现,或与专业相关的考试科目成绩优秀等,可优先录取。(4)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以专业考试成绩为主,结合文化考试成绩、业务素质、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考核、择优录取。(5)其它招生要求和录取规则按各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6)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写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入学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