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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的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原则。
第七条 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除艺术类专业外)按照分科类别,采取“分数清”录取规则,以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从高位次到低位次,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九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对线上进档考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的原则,按专业分60%和文化分40%的合计总分为综合成绩,以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音乐学专业:招收音乐表演、舞蹈类考生,其中音乐表演类中器乐表演只招收钢琴类考生。对线上进档考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社会体育专业:对线上进档考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取得英语口试成绩。
第十二条 工业设计、建筑学、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学习需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不招收色盲考生。建筑学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进行美术基础测试,成绩达不到要求者,理工类新生转入土木工程专业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文史类新生转入学校其它文科招生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它所有专业学生入学后的外语学习,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提档比例执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五条 普通专科(高职)专业中如某专业实际录取人数不满30人,则该专业不开班,录取的新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科(高职)专业就读。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我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工作的特殊要求考虑,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对考生身体状况作如下要求:
(一)护理、助产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3米以上,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
(二)医药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