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三条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四条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第五条考生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录取。 第六条英语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并需加试口语。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七条录取时,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第八条我院提档比例按生源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顺序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省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求志愿考生。凡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录取时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条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录取时我院将按照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及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的招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