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录取规则 (一)我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二)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三)录取时,我院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所制定的比例投档,根据顺序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规则依次录取。考虑到独立学院的特殊性,在录取时我院招生工作人员一般会根据考生档案中的通讯地址与考生或家长取得联系,愿意报读我院或服从专业调剂者优先录取,考生主动放弃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退档时优先保留与考生填报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和政策照顾考生。 (四)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并要求无色盲、色弱。 (五)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