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招生录取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录取批次录取。 第十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考核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武汉学院确定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最终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各录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予限制。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新生入学后一律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我院录取考生必须填报我院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不足计划数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其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各专业。在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经专业调剂后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设立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武汉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