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第八条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第九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男、女生比例不限,无外语语种限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加、降分投档考生处理办法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录取投档比例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1:1.2。 第十三条录取原则: ⑴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录取第三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⑵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⑶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⑸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⑹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办网站,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⑺为确保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在录取期间对投档考生进行电话征询志愿,考生家长或考生本人声明自愿放弃志愿的,我院予以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