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面向湖南省考生的档案调阅比例将根据考生志愿的有效性,并根据湖南省有关政策适当调整。 第八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才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我校在外省招生根据考生填报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参照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我校在湖南省招生采用考生填报志愿和考生投档后与学校有效沟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录取,有关我校与考生有效沟通的具体方案以我校招生信息网的发布为准。报考我校的湖南省考生在录取期间应随时留意自己的投档信息,若档案投入我校应在第一时间与学校进行有效沟通。学校以考生有效沟通时间的先后顺序参照考生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均不能满足,则实行专业调剂录取,考生不愿意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湖南省考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进行有效沟通的,或者有效沟通时确定放弃就读的,我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各种加分投档考生,我校认可其优惠加分,并参照其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对于考试科目改革试点省份,除划线相关科目外,其它考试科目成绩不作要求(艺术类专业除外)。 第十二条我校艺术类专业不单独组织专业测试,直接使用生源所在省的统考成绩。 第十三条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一般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第十五条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高考作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录取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