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视各省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各考生相关科目、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按规定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均无特殊要求,统招本科和专科的招生计划优先满足考生第一志愿。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尽量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的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省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可在各省(市、区)招生办的网站上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