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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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录取

  第十三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学院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按各省生源情况和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学院录取规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制定。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2020年,学院继续实行按大类招生培养,考生可按公布的专业大类或专业报考。

  我院在内蒙古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春季高考录取时按照专业类别,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高考投档位次录取。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各省有关文件和学院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执行。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及专业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原则为:

  (1)山东省内艺术类本科:我院美术类(含设计学类和动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广播电视编导和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使用山东省文学编导类统考成绩;音乐表演专业使用济南大学平台音乐类联考成绩;舞蹈学(师范类)专业使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平台舞蹈类联考成绩。

  在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美术类(含设计学类和动画)、广播电视编导和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考生,按照统考综合分分别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进档的音乐表演、舞蹈学(师范类)专业考生,按照联考专业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综合分(联考专业成绩)相同,原则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山东省外艺术类本科:在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音乐表演、舞蹈学(师范类)、美术类(含设计学类和动画)等专业考生,按照专业统考成绩(使用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综合分)分别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考生专业统考成绩(综合分)相同,原则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山东省影视动画专科:在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美术类统考综合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时,若综合分相同,原则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市、区)考生,依据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学院在江苏省录取要求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考试取得4C合格成绩;在上海录取考生不限考试科目。

  第二十二条学院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外国语言课程。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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