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顺序录取。优先录取报考本校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报考本校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语种:语种不限(入学后,除语言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小语种录取的学生不单独授课)。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山东省教育招生考生院网站查询;学校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