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总原则: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情况下,结合考生学业评价和综合评价情况,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条 我校对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达不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通过所在省专业联考,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控制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