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外语。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除生源所在省有特殊规定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录取期间,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我校将电话联系考生后确定是否录取,请报考我校的考生务必保持电话畅通,或主动联系我校。对无法取得考生明确表示就读意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志愿,我校作退档处理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专业考试合格,二是参加 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
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的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分省在投档考生中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我校组织过艺术校考的省份(江西省数字媒体艺术、山东省播音与主持艺术、江苏省播音与主持艺术),考生专业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专业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录取批次控制线,方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如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