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龋第九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第十条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福建省考生(不包括报考艺术类),在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的(不包括报考艺术类),在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其它加分照顾政策参照《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第十二条院内第二轮投档: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学院将根据分数级差模式,即设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级差5分,第二专业、第三专业、第四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院内第三轮投档:学校将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第十三条对参考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院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分数在各省区本一批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区招办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第十四条艺术类录取办法:音乐学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龋(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总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100×40%+考生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1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