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所投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文山学院的考生;第一志愿不满计划时,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定向生在投档分数线内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按省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生录取专业的选择主要依据所报专业志愿,从专业一志愿到三志愿依次录取,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时,依据调剂志愿安排相关专业。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由云南省招考办统一公布。
第十六条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