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八条 学校2019年面向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山西、福建、四川、贵州、云南9个省(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安类专业招生对象为:湖南生源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199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成立由省公安厅和湖南警察学院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名单由学校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省公安厅和学校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未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三条 学校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七个专业为本科公安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单侧裸眼视力为4.8(0 .6)以上;无色盲、色弱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血压正常;收缩压在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在8.00—12.00千帕(60—90毫米汞柱)。
(四)单侧耳语听力5米以上;嗅觉正常。
(五)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纹身。
(六)无肢体功能障碍。
(七)无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
(八)无血液病、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无结核病;无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无严重急慢性胃、肠疾病;无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九)无各种恶性肿瘤、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
(十)无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十一)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无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十二)无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无大动脉炎。
(十三)无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无艾滋病。
(十四)无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无严重的慢性骨髓炎。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 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的时间为6月底7月初,具体时间以各市州招办和公安局下达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