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招生规则第二十条招生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l00%;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第二十一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志愿分数级差(5分)的办法予以录取。第二十二条我校于2009年试行大类招生,安排大类招生的类别有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动化、过程装备与控制、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等4个专业)和电气信息类(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等5个专业),被机械类和电气信息类录取的考生,第一、二学年不分专业,统一学习基础课程,第三学年根据学生成绩和志愿确定专业。第二十三条录取过程中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志愿清”的办法予以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四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作为录取依据。同等条件下,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第二十五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部分在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第二十七条除部分在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第二十八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划定,但不得低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二本线的60%。专业测试成绩或文化考试成绩突出者优先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数学考试成绩计入总分。美术类专业考生校考术科成绩在180分(含)以上者优先录取且满足第一志愿专业,如因文化成绩未过线,学校保留其术科成绩一年。具体录取方法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湘籍、津籍、鄂籍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暂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考成绩为准。第二十九条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个别艺术水平特别突出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执行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规定。第三十条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其运动水平还需经学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第三十一条保送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