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五条录取工作在各盛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第十六条录取原则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2.对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录取方法进行录取;3.对不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原则上实行“志愿清,专业清”的方法,即志愿优先,学校对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第十七条高考附加分: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第十八条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考虑给予退档。第十九条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1.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和所在省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2.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考成绩)在所在省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控制分数线之上;3.专业成绩合格;4.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在符合上述要求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播音、编导类专业在符合上述要求情况下按照“总分=(文化成绩÷文化课总分)×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