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我校招收的本科学生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
2.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院校志愿录取按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原则。即先按考生填报的高等院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方可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此类推。
4.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6.定向就业生。我校招收订单定向临床医学生,被录取到定向就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培养协议和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就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直接到定向单位就业,不能报考研究生。
7.法医学专业在云南省内录取的考生,由省公安厅进行身体条件等的审核,并按云南省公安厅规定的男女生比例录取,其他专业男女生不限。
8.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招生专业,参照相近专业的标准执行。
9.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我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以下情况不录、限录或慎录:
(1)重申色弱、色盲者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
(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非医学类专业限录。双眼失明者不录。
(3)双眼矫正视力4.8而镜片度数大于600度,各专业慎录,矫正度数大于800度各专业限录。
(4)左利者口腔专业不录。
(5)皮肤过敏:药学各专业不录,其他慎录;酒精过敏者医学类专业不录。
(6)身高:男生<170cm女生<160cm,法医学及法学专业限录。男生<165cm女生<158cm,护理学专业限录。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身高<150cm者慎录。
10.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外语教学语种以英语为主,可选择法语或泰语。
11.报考本校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