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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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龋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分类录龋第十八条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和考生成绩划定我校本科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以下原则划定: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广东省考生报考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执行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二本A线,广东省考生报考其余各专业及外省考生报考所有专业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保护高分考生”的原则录取,具体细则如下:1.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按专业成绩高低依次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进行排名录龋兼报不同专业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被录取,专业成绩排名在计划数前30%的非第一志愿可依次视同为第一志愿进行排名录龋(以上“志愿”均指校内专业志愿,请考生慎重填报!)2.非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按专业总分择优录取;广东省考生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投出的档案中,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综合分=(统考术科分÷统考术科满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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