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第九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条:对学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第十一条:同一志愿级别下,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录取办法。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盛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按投档特征成绩录龋第十三条: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第十四条: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择优录龋报考艺术类学前教育(音乐方向)、学前教育(美术方向)、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择优录龋报考艺术类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的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