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录取原则:1.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新生。2.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1-1:1.2之间。3.普通文理考生,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龋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龋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3分、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龋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4.艺术类考生,报考音乐学的考生,先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对于进档考生再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主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报考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先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学校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报考广告学(广告设计)、工业设计的考生,学校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龋5.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龋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龋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用兼考科目的考生。6..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省级招生查询网站,学校招生网站,录取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