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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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录取原则。

1.总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专业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考生、院校志愿位次(平行志愿)靠前和相关科目(数学、物理和英语)分值高的考生。在第一志愿完成招生计划后,不再提取其它志愿考生的档案。

2.在第一志愿未完成计划时,依次提取第二、第三志愿等考生档案,比照第一志愿的方法进行录取;仍未完成计划时,按省招办安排是否将剩余计划向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无法完成,学校收回该省的招生计划。

3.对报考英语专业的外语必须为英语,要求加试口语,且成绩较好。

4.对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

5.对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含)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须达到同样等级时,方能享受相应降分优惠。

第十三条调剂和退档。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对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作调剂处理。对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特殊类型考生的录取。

1.我校在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和内蒙古等五省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参照以上原则,被录取后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科技学院就读一年预科,下一年转入我校。

2.定向生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在我校调档线上未完成计划时,可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一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仍未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3.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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